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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民境外税务纠纷可在境内申请援助
发布日期:日期:2005-10-11 16:24:00

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我国居民可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采取的重复征税税收歧视待遇等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向税务部门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办法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或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可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采取的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包括重复征税适用税率异议税收歧视待遇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认定利润归属等,以及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向税务部门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和争议。
业内人士指出,此项措施有利于我国个人和投资者走出去。我国居民在境外遇到税务纠纷时,可在境内向税务部门申请专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