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同时规定了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资格条件。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建立以市场主体约束为主导的市场化监管机制减少行政审批是证监会推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大方向。办法公布的同时,相关的配套工作也在推进。首先需要落实的是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问题,为此,证监会不久之后将颁布考试大纲,并于考试大纲颁布后三个月内组织首次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考试大纲已初步编写完毕,内容涉及法律财会税收审计评估公司金融等多个领域。此外,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目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正稳妥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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